第4条(乙方义务)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|
1、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按照甲方的要求,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。 |
2、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,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,如有遗失或毁损,应立即主动补办,承担补办手续费,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。 |
3、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,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。 |
4、非乙方原因,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、轮船、火车、长途汽车、地铁、索道、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。 |
5、乙方应当按照《团队运行计划表》(旅游行程表)安排甲方购物,不得强制甲方购物,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。 |
6、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(小孩)
等证件 |
三、甲方违约责任 |
第5条(甲方退团)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,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: |
1)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(不含第5日)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%。 |
2)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%。 |
3)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%。 |
4)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%。 |
5)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%。 |
第6条(延误出行)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,视为甲方解除合同,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。 |
第7条(中途退团)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,视为单方解除合同,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。如给乙方造成损失,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|
四、乙方违约责任 |
第8条(乙方取消)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,如因乙方原因,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,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,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,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: |
1)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(不含第5日)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%。 |
2)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%。 |
3)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%。 |
4)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%。 |
5)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%。 |
第9条(旅游行程延误)因乙方原因(因飞机、火车、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)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,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,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%的违约金。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,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费用,并支付旅游费用5%的违约金。 |
第10条(弃团)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,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费用,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%的违约金。 |
第11条(擅自转、并团)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,按总团款的20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 |
第12条(运行计划不规范)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《团队运行计划表》(旅游行程表)提交甲方,或提交的《团队运行计划表》(旅游行程表)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 |
第13条(压缩游览时间)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,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,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(含该景点门 |